1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執行調劑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調劑
(B)藥師應在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不在時應有暫停受理調劑之標示
(C)標示為日夜調劑之藥局,其藥師不得拒絕夜間調劑
(D)經營藥局之藥師因出國探親而歇業超過30天,不必報請原發照機關備查
統計: A(2), B(14), C(116), D(4836), E(0) #1631585
詳解 (共 6 筆)
藥師法 第十條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藥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逾三十日時,
除已依其他法令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者外,
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備查事項變更時,亦同。
48.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特約保險藥局之藥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逾三十日,應 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
(A)三
(B)五
(C)七
(D)十
答案:D
有關藥師停業需向主管機關報請申請規定:原『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5條規定停業一個月以上需向原發照單位辦理停業申請已於105年3月8日公告廢止。
現行「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0條:醫事人員停業及歇業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相關事項,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又「藥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藥師停業、歇業,依本法(藥師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又「藥師法」第10條: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結論:藥師若有停業事實發生(如育嬰留停、出國等),無論停業期間長短(除女性產假例外),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填具申請表辦理停業登記。若停業期間超過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依藥師法第22條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
如果出國20天,就不用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