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共有部分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依人數平均分擔之
(B) 共有部分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公同共有
(C) 其一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原則上非得他人之同意,不得使用之
(D) 使用他人正中宅門,致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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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61), C(20), D(106), E(0) #977562

詳解 (共 2 筆)

#1209572
第799條(建築物之區分所有)..選項B,共有部分,稱為區分所有建築物,所以各自有所有權  
區分所有建築物數人區分一建築物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799條之1(建築物之費用分擔)..選項A 各自修繕,各自負擔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所有人其應有部分分擔。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第800條(他人正中宅門之使用)選項C,原則上不需得他人之同意.另選項D正確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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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059
請高手幫解釋 A B C 錯在哪裡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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