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票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廢止郵票三個月前公告
(B)自廢止之日起九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C)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相等面額之現金
(D)須經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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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134), C(593), D(5641), E(0) #1420873

詳解 (共 6 筆)

#2564400

郵政法第17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

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

新票。


貼法條的東西也要賣,很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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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7887
郵政法 第17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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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將其發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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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783

郵政法 第17條

I 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II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主管機關: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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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1890
郵政法第17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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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360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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