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調解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B)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
(C)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
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D)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職權提出調解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
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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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66), C(56), D(534), E(0) #2501762
統計: A(31), B(66), C(56), D(534), E(0) #2501762
詳解 (共 3 筆)
#4357299
第 85-4 條
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
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
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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