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
駛人新臺幣
(A)1,200~3,600元
(B)600~1,200元
(C)900~1,800元
(D)600~1,800元以
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
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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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0), C(14), D(17), E(0) #2161579
統計: A(126), B(10), C(14), D(17), E(0) #2161579
詳解 (共 1 筆)
#5441184
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1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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