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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臺灣銀行 108 年新進人員 :法務人員 :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78897 | 科目: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臺灣銀行 108 年新進人員 :法務人員 :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78897

年份:108年

科目: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15.發票地在桃園市,付款地在台南市之支票,依票據法第 130 條之規定,其付款提示期限為多久?
(A) 7 日
(B) 10 日
(C) 15 日
(D)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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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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