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藥師法對於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品調劑服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醫療機構所聘藥師,至少二人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B)醫療機構所聘藥師,均需具備一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C)社區藥局之執業年資不得採計為實際調劑執業經驗
(D)中醫診所、西醫診所之執業年資均得採計為實際調劑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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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33), C(98), D(3306), E(0) #286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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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20-1條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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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妝店才不算實際調劑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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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019

藥師法:第20-1條
1.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2年以上實際調劑經驗,使得提供調劑服務。
2.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2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使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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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6346
1.醫療機構中至少「一人」需具備 ≥2年經驗 。
2.中/西醫診所的調劑經驗能否計算? 中醫診所、西醫診所之執業年資均得採計為實際調劑執業經驗  ,均屬醫療機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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