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農會之選舉,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
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等情事,受法院判決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多少元以下之罰金?
(A)2 萬元
(B)5 萬元
(C)9 萬元
(D)15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8), C(367), D(9), E(0) #2135190
統計: A(0), B(8), C(367), D(9), E(0) #2135190
詳解 (共 1 筆)
#7056635
農會法47-1條
1 農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2 犯前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