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購法所稱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與付款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B)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C)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之意見,應納入紀錄並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D)監辦人員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派員監辦。
統計: A(14), B(109), C(21), D(20), E(0) #3194377
詳解 (共 4 筆)
(一)監辦人員之指派:
1.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採購法第12條)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採購法第13條)
3.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1/10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有特殊情形者,得不派員監辦。(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2條、第3條)
4.公告金額1/10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5條)
(二)監辦方式:
1.各單位監辦採購之方式,分為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二種。但採書面審核監辦者,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6條第2項)。
2.各單位監辦採購事項,係指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之審查,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第2項)
3.辦理採購之主持人員、主驗人員、採購評選(審)委員會成員、監(督)工、或參與底價訂定人員,因涉及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審查,各單位主會計人員不宜擔任或參與。
(三)監辦人員對於採購紀錄,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不包括廠商標單、資格文件及底價單)簽名或蓋章,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或蓋章後為之。(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7條第1項)
2.採書面審核監辦者,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監辦人員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7條第3、4項)
3.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7條第2項)
4.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之特殊情形。(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