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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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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 :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11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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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 :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111351 |
科目:
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 :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111351
年份:
111年
科目:
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15. 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若需更換應經機關同意且不得增加契約 價金,惟下列哪種情形經機關評估後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增加契約價金?
(A)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B)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C)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D)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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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Shilo Wu
B2 ·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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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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