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股份有限公司之少數股東在具備以下何項資格時,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份
(B)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份
(C)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股份
(D)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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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5), B(108), C(150), D(78), E(0) #3141966

詳解 (共 2 筆)

#5909260
公司法 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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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6396

持股比例 3%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
向董事會提出
必須為「書面請求」,並載明召開事由與議案內容
董事會的義務
必須於15日內召開董事會,決議是否召開股東臨時會
未依法召集時
股東可向主管機關(如金管會)申請核准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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