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秋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保險法規#131490
年份:114年
科目: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保險法規
15. 要保人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下稱乙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由於甲並未交付屆期保險費,保險契約於民國(下同)114 年 3 月 31 日停效,甲於114 年 7 月1 日申請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惟甲當時於醫院檢測發現為「高血壓前期」,顯示有血壓異常現象。請問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公司如欲接受系爭保險契約復效,應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可保證明
(B)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乙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同意系爭保險契約恢復效力
(C) 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而不具可保條件者,乙公司始得拒絕恢復效力
(D) 甲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保險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