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國民大會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自行延長任期,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其具體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違反國民主權原則
(B)違反與選民之約定
(C)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D)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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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1), C(38), D(146), E(0) #692349
統計: A(31), B(51), C(38), D(146), E(0) #692349
詳解 (共 1 筆)
#2646343
釋字499號 :『上開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B)。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任期,與首開原則不符。而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C),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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