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時效制度為法律一般原則,為求行政法律關係之安定,行政執行之期間為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未曾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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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66), C(847), D(37), E(0) #31347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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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 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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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472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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