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
(A)O
(B)X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24), C(1), D(0), E(0) #1629891

詳解 (共 2 筆)

#2574374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實施要點(一)品質管理人...
(共 2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61652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四、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至少一人。
      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