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特質,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社會秩序維護法係基於警察之行政目的而立之法律,故所規範之行為未必出於行 為人之惡意
(B)違序行為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實害均應處罰
(C)違續行為之處罰,亦得罰及「須為他人之行為負責」之行為責任人
(D)違續行為與刑法相牽連時,採刑事先理之原則,至於違序行為均不得再加以論處
(E)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管轄機關為警察機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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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50), C(77), D(1164), E(115) #313721
統計: A(109), B(150), C(77), D(1164), E(115) #313721
詳解 (共 7 筆)
#970662
| 第 38 條 |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 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 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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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4656
故意和過失均罰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不再罰拘留及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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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1110
大法官在808號解釋,認為「罰鍰」可以和刑罰併罰的規定,違反法治國的一罪不二罰原則,所以可以併罰的項目只剩:沒入、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www.google.com/amp/s/casebf.com/2021/09/16/j808/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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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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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298
為何b錯呢?不是採故意過失主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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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299
sor第七條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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