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採購單位之通知監辦,如有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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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 C(0), D(0), E(0) #68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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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2972149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 2 條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 (察) 、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
第 3 條
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對於前條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監辦:十三、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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