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採購單位之通知監辦,如有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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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 C(0), D(0), E(0) #68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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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2149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 2 條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 (察) 、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


第 3 條

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對於前條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監辦:十三、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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