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5年裁處權時效。
第 101
條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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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0), D(0), E(0) #269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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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7103769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所謂「停權」或「拒絕往來」),其性質上具有裁罰性,屬於行政罰。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相關函釋,此類不利處分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3年裁處權時效,而非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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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因此,題目所述「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5年裁處權時效」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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