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交通違規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得舉發。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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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69), C(0), D(0), E(0) #557513
統計: A(126), B(169), C(0), D(0), E(0) #557513
詳解 (共 6 筆)
#833593
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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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330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2個月不得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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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775
請問是不是已改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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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1193
第 90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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