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採購人員接受價值逾新台幣500元,退還有困難時,於獲贈或知悉起7日內作何處理?
(A)付費收受。
(B)歸公。
(C)轉贈慈善機構。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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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1), C(1), D(345), E(0) #661545

詳解 (共 1 筆)

#2379712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1)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

(2)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3)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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