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短期放款逾期經協議分期償還符合下列何者,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得低於原承作利率或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利率者,得免列報逾期放款?
(A)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五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十年
(B)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二十年
(C)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五年
(D)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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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50), C(197), D(13), E(0) #1259038

詳解 (共 4 筆)

#3097438
利息最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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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914
依據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7條第2.3項規定:
2.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
3.前項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並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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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990
原本題目:16、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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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975
(A)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五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十年
(B)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二十年
(C)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五年
(D)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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