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關於各級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具軍法官资格之人員辦理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辦理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涉及軍事、國家與社會安全及相關案件需要而借調
(B)借調在檢察署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
(C)借調期間不得逾6年
(D)受檢察官指揮詢問被告視為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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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3), C(377), D(56), E(0) #2990310

詳解 (共 5 筆)

#5593969
(C) 借調期間不得逾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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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823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3 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因案件需要,經借調機關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同意者,得延長或重行借調,其期間合計不得逾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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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8466
 第2項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涉及軍事、國家與社會安全及相關案件需要,得借調國防部所屬具軍法官資格三年以上之人員,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借調期間不得逾,其借調方式、年資、待遇、給與、考績、獎懲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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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031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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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8592
(c)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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