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事項非有工會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A)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B)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C)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D)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59), B(80), C(114), D(129), E(0) #1090147
統計: A(559), B(80), C(114), D(129), E(0) #1090147
詳解 (共 6 筆)
#1249384
| 第 27 條 |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 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 決。 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 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 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 |
| 第 37 條 | 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
散:
一、破產。
二、會員人數不足。
三、合併或分立。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
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
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
16
-1
#2867282
但是第一款到第五款有(A)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並沒有看到(C)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看不太懂為什麼答案是A,有大大可以幫忙解釋嗎T_T謝謝!!
2
0
#3051478
謝謝樓上!!:D
2
0
#5944108
工會法§27I但書、§26I第一至五款.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