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設定不動產役權?
(A)甲以自己所有之 A 地,為甲所有之 B 地設定,供通行之用
(B)甲以自己所有之 A 地,為乙所有之 C 地設定,供汲水之用
(C)甲以自己所有之 A 地,為丙租用之 D 屋設定,供採光之用
(D)甲以自己所有之 A 地,為丁租用之馬匹設定,供跑馬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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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25), C(53), D(1351), E(0) #2033095
統計: A(201), B(25), C(53), D(1351), E(0) #2033095
詳解 (共 6 筆)
#5189592
回4F 為自己不動產設定是可以的 (民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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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120
想請問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A)以甲所有之 A 地,為甲所有之 B 地設定,不是都是甲自己所有的嗎?為什麼符合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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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517
按民法第 859條之 4規定:「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其立法意旨,係因應社會進步,不動產資源運用之態樣日新月異,為提高不動產之價值,預為不同特定使用目的之規劃,節省嗣後不動產交易成本,並維持不動產相互利用關係之穩定,拘束日後之各不動產受讓人,爰規定得以自己之不動產供自己之其他不動產便宜之用而設定(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下),修訂 6版,第59頁至第60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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