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之規定,何者敘述正確?
(A)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 12 歲以下者可以申請
(B)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65 歲以下者始得申請
(C)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自費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得申請
(D)民國 34 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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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2), C(22), D(42), E(0) #2796327
統計: A(197), B(2), C(22), D(42), E(0) #2796327
詳解 (共 2 筆)
#5273627
兩岸條例 16條2項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B、十二歲以下A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D,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C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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