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應設置滅火器場所包括:①總樓地板面積在 250 平方公尺之博物館 ②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電信機器室 ③總樓地板面積 在 150 平方公尺之幼兒園 ④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A)③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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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86), C(342), D(444), E(0) #2009029

詳解 (共 6 筆)

#4261343

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
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
場所。
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
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①總樓地板面積在 250 平方公尺之博物館(乙類150以上)

②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電信機器室(丙類150以上)

③總樓地板面積 在 150 平方公尺之幼兒園

④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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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117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
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
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
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
八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
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電信機器室屬丙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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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5614
第 14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
(共 17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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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687
電壓器、配電盤場所:直接設
電信機械室(丙3):150m2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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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3174
①總樓地板面積在 250 平方公尺之博物...
(共 1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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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493
乙丙丁150公尺以上才需設置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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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機械室(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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