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充任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
(A)具有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或消防警佐班結業證明,並擔任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服務年資滿 1 年以上
(B)具有消防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並有 2 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驗
(C)具有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並有 3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D)具有消防設備士執業執照,並有 6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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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246), C(58), D(1135), E(0) #3250416
統計: A(312), B(246), C(58), D(1135), E(0) #3250416
詳解 (共 4 筆)
#6358951
依據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
第 六 條
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相關學程,並有五年以上授課經驗。
二、任職於主管機關,並有五年以上辦理防火管理業務經驗。
三、具有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具有消防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並有二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驗。
五、具有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或消防警佐班結業證明,及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並有一年以上服務年資。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前項規定之講師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提供查詢遴聘。
遴聘非屬前項資料庫名單內之講師者,應檢具講師建議表及符合第一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證明文件,始得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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