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警察法第 5 條、第 6 條之規定,保安警察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其指揮監督體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
(B)如係執行特定警察任務,對當地警察機關居輔助地位
(C)協助配駐地方警察執行行政業務時,不受當地警察機關首長之指導
(D)與當地警察機關會商有關勤務之分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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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4), C(1633), D(9), E(0) #655603

詳解 (共 2 筆)

#3206093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7條

本法第六條規定之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職務時,兼受直轄市、縣 (市)長指揮監督。其與當地警察機關之聯繫,依左列規定:
一、保安警察依指揮監督機關首長之命令,執行特定警察業務,對當地警察機關居於輔助地位。
二、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得互請協助,關於勤務分配應會商行之。
三、保安警察協助配駐地方警察行政業務,應受當地警察機關首長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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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4396
第 6 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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