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從事下列那一項事務,不必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A)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B)變更組織
(C)聘僱外籍員工
(D)運輸改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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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5), C(38), D(738), E(0) #2174950
統計: A(58), B(25), C(38), D(738), E(0) #2174950
詳解 (共 1 筆)
#4783986
第38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附屬事業。
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事業。
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
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
、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21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
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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