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從事下列那一項事務,不必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A)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B)變更組織
(C)聘僱外籍員工
(D)運輸改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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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5), C(38), D(738), E(0) #2174950

詳解 (共 1 筆)

#4783986

第38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附屬事業。

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事業。

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

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

、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21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

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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