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張三與雇主訂有五年期之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於屆滿三年後張三想終止契約,請問張三必須在多久前預告雇主?
(A)因為是定期契約,張三不可提前終止契約
(B)張三必須在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C)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勞工的預告期間
(D)因為工作滿三年,所以張三必須在二十日前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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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36), C(26), D(100), E(1) #140520

詳解 (共 2 筆)

#241885


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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