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公平交易法對獨占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獨占係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B)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之情形
者,視為獨占
(C)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若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D)獨占之事業,不得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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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00), C(2277), D(129), E(0) #1572774
統計: A(42), B(300), C(2277), D(129), E(0) #1572774
詳解 (共 10 筆)
#5659095
16 有關公平交易法對獨占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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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獨占係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B)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之情形 者,視為獨占
(C) 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若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D) 獨占之事業,不得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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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1/2
二事業2/3
三事業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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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859
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A)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B)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C)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D)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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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951329
未達2分之1,也不會達達3分之2才對。所以本體要送分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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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812
(A)
公平法 第7條1項:
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B)
公平法 第7條2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C)
公平法 第8條1項: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D)
公平法 第9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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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815
(C) 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若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1.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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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2993
(C)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若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依《公平交易法》第10條的規定:
二事業合計在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達二分之一者,得推定其為獨占。但不是說沒達就一定不構成獨占。
二事業合計在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達二分之一者,得推定其為獨占。但不是說沒達就一定不構成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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