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判例經民事庭、刑事庭或民、刑庭總會決議後,報請司法院許可
(B)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對象
(C)判決僅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為法律適用上之小前提
(D)判例之作成及變更,應依據各訴訟法之規定
統計: A(1899), B(4274), C(1342), D(1560), E(0) #682665
詳解 (共 10 筆)
(A)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C)判決在我國不僅有事實上拘束力,也有法律上之拘束力。
(D)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應分別經由
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
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A)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B)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具有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其中憲法解釋權之客體,主要規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而該法明文,單純的憲法疑義、法律及命令為解釋權之客體。除此之外,釋憲實務肯認司法解釋例、判例、決議等,亦為解釋之客體。
(C)按通說見解,最高法院之判例,並不具法律上之拘束力,僅具有事實上拘束力。
(D)判例之作成及變更,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A)判例經民事庭、刑事庭或民、刑庭總會決議後,報請司法院許可備查 (原規定在法院組織法57條,但已刪除)
(C)判決僅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為法律適用上之小前提 個案拘束力
(D)判例之作成及變更,應依據各訴訟法之規定 (原規定在法院組織法57條,但已刪除)
立院三讀通過「大法庭」 正式宣告「判例」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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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判例經民事庭、刑事庭或民、刑庭總會決議後,報請司法院許可 ---備查!
(B)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對象 !
(C)判決僅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為法律適用上之小前提 ---
1.我國之判例,指最高法院依法定程序制定之判例,具法律上效力,為法律適用之大前提! (我國最高法院作成之判例,兼具有事實上之效力及法律上之拘束力,即學理所稱判例之拘束!)
2.英美法系國家之判例,為主要法源,兼具有事實上之效力及法律上之拘束力!
3.大陸法系國家,判例僅具輔助,參考之地位,因此大都僅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
(D)判例之作成及變更,應依據各訴訟法之規定---依法定之特別程序為之!
29 有關我國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判例是間接法源
(B) 民事判例於民事訴訟法上有明文依據
(C) 判例乃依法院組織法規定而作成
(D) 判例之作成須報請司法院備查
16 下列有關判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認為判例有違憲時,不得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B)判例是由司法院就各級法院判決選編而成
(C)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的見解,認有變更判例必要時,可踐行一定之程序而予變更
(D)判例經司法院審查後即完成,並可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