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外國旅行業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無須繳交保證金
(B)外國旅行業未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得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務後,對外營業
(C)外國旅行業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務,無須交通部觀光局核准
(D)外國旅行業之代表人不得同時受僱於國內旅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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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4), C(8), D(127), E(0) #400623
統計: A(0), B(64), C(8), D(127), E(0) #400623
詳解 (共 2 筆)
#1283230
外國旅行業未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得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務後, 不得對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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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433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業務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保證金、註冊費、換照費等,準用中華民國旅行業本公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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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旅行業未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設置代表人或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務。但不得對外營業:
一、為依其本國法律成立之經營國際旅遊業務之公司。
二、未經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
三、無違反交易誠信原則紀錄。
前項代表人,應設置辦公處所,並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於二個月內依公司法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
一、申請書。
二、本公司發給代表人之授權書。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旅行業執照影本及開業證明。
外國旅行業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務,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
一、申請書。
二、同意代理第一項業務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同意書。
三、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旅行業執照影本及開業證明。
外國旅行業之代表人不得同時受僱於國內旅行業。
第二項辦公處所標示公司名稱者,應加註代表人辦公處所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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