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乙蓋 B 屋後,甲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給丙,嗣後乙將 B 屋連同地上權一併出賣
於丁。依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除另有約定外,乙不得將地上權讓與丁
(B)丙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C)丙得主張優先承購權,優先承購權的客體僅為 B 屋
(D)丙得主張優先承購權,優先承購權的客體為 B 屋及地上權,而地上權原則上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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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6), C(134), D(1205), E(0) #1861641
統計: A(30), B(36), C(134), D(1205), E(0) #1861641
詳解 (共 3 筆)
#5656499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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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472
民法
第838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土地法
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民法
第763條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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