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明知身無分文,但仍進到餐廳點餐,食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行為不構成詐欺罪,因為其並未積極告知餐廳其有付款能力
(B)甲的行為不構成詐欺罪,因為其僅為民事債務不履行的事件而已
(C)甲的行為構成詐欺罪,因為其係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詐術,使餐廳誤以為其有付款能力
(D)甲的行為構成詐欺罪,因為甲的點餐行為,使餐廳誤以為其有付款能力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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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第一項客觀構成要件1.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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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施用之詐術,包含積極的作為與消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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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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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餐行為=我匯付款的默示,仍屬於詐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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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為施行詐術指行為人(甲)傳遞一個與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