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項扣除額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才可減除? ①保險費 ②醫藥生育費 ③房屋租金支出 ④身心障礙扣除 ⑤教育學費扣除
(A)①②③
(B)①③⑤
(C)①③④
(D)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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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68), C(30), D(289), E(0) #2065030

詳解 (共 1 筆)

#3591543

①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

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
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
額限制。

②醫藥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
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
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不得扣除。
③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
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
利息者,不得扣除
④身心障礙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
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⑤教育學費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

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
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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