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幾分之幾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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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760), C(60), D(88), E(0) #158453

詳解 (共 1 筆)

#221569
第 33 條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 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社會工 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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