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由
審議小組依規定評定,下列規定何則為非?
(A) 存續期間最長 70 年
(B) 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以土地市價之三成至七成計算
(C) 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屬社會、文化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事業使
用者,則以土地市價之三成至七成計算
(D) 地租則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分為隨申報地價調整及
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兩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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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1), E(0) #3809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