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上訴第二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為之
(B)應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C)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除有特別規定外,當事人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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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2), C(9), D(79), E(0) #3564643
統計: A(11), B(12), C(9), D(79), E(0) #3564643
詳解 (共 2 筆)
#7266481
第 437 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A)
第 441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B)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C)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D)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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