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我國獨立機關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黨籍的委員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B)必為合議制機關
(C)委員有任期保障
(D)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統計: A(310), B(606), C(460), D(1915), E(0) #2790202
詳解 (共 5 筆)
16
關於我國獨立機關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黨籍的委員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B)必為合議制機關
(C)委員有任期保障
(D)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①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3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②行政院組織法§9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4:
Ⅰ本會置委員7人,均為專任,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
Ⅶ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1/2。
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4:
Ⅰ本會置委員7人,均為專任,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3人之任期為2年。
Ⅲ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1/2。
⑤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3:
Ⅰ本會置委員9人至11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1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委員7人至9人。
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4年,任滿得連任1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5人之任期為2年。
Ⅳ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1/3。
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例: https://www.ncc.gov.tw/chinese/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2254&is_history=0
為因應全球性之數位匯流發展及監理革新趨勢,以及整合通訊及傳播分散之事權,政府乃依民國87年行政院第8次電子、資訊與電信策略會議(SRB會議)建議,規劃成立電信資訊傳播整合監理機關,以收事權統一,政策整合之綜效。
「通訊傳播基本法」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分別於93年1月7日及94年11月9日公布施行後,並於95年2月22日正式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開啟了我國通訊傳播監理的歷史新頁。依據本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本會置委員13人,均為專任,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2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委員任期為3年,任滿得連任1次。委員互選正、副主任委員。
97年1月9日公布修正本會組織法第4條條文,將本會委員之提名及任命方式,修正為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D);委員人數改置7人,副主任委員改置1人,任期延長為4年(C)。嗣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會組織法100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其中第4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為委員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陳主任委員耀祥、翁副主任委員柏宗、林委員麗雲、王委員維菁及蕭委員祈宏,係依本會組織法所定程序,由行政院院長於109年4月提名,經立法院於同年7月完成人事同意權行使後任命之;茲因本會委員係採任期交錯制之設計,爰除蕭委員祈宏任期自109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外,其餘4位委員任期均自109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止,並自109年8月1日起,與任期尚餘2年之鄧委員惟中及孫委員雅麗同為本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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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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