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本名之證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歸化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應以本國護照所載姓名為其本名
(B)僑居國外國民申請回復國籍者,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逕以其學歷為本名之證明
(C)申請歸化者,得以原籍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D)申請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得以回復國籍許可證書為本名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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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2), C(85), D(383), E(0) #3184144
統計: A(109), B(12), C(85), D(383), E(0) #3184144
詳解 (共 3 筆)
#6128825
(A)(B)(D)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前段: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C)同條後段: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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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5564
(A) 申請歸化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應以本國護照所載姓名為其本名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
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B) 僑居國外國民申請回復國籍者,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逕以其學歷為本名之證明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C) 申請歸化者,得以原籍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同(A)
(D) 申請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得以回復國籍許可證書為本名之證明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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