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高先生於民國 92 年與陳小姐結婚宴客,但婚後從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民國 98 年另與蔡小姐相戀 並辦理結婚登記,則高蔡二人婚姻效力如何?
(A)無效,後婚姻違反重婚禁止規定
(B)無效,後婚姻未具公開結婚儀式
(C)有效,民國 97 年中起結婚改採登記主義
(D)有效,前婚姻因未辦戶籍登記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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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3), B(65), C(1594), D(1186), E(0) #843387

詳解 (共 10 筆)

#1101239
97年前是公開儀式及有效力,所以前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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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752

有關結婚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養兄妹結婚之效力為得撤銷 
(B)
當事人於結婚時在精神錯亂中者,得於結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C)
結婚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D)
被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104 - 104年三等考試_身心障礙人員考試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20814答案:D

(A)983 無效

(B)996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C)998撤銷的效力不溯既往>>自被撤銷後,向後失效。

(D)997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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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882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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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751

下列何項婚姻為得撤銷? 
(A)
甲男與乙女結婚前,已與丙女合法結婚 
(B)
甲男與乙女在結婚證書上之證人簽名為偽造 
(C)
乙女與甲男結婚前,曾與甲男之叔叔結婚,其叔叔死亡後再嫁給甲男 
(D)
甲男與未成年之乙女結婚前,乙女因其父母去世,而由甲男擔任監護人,且結婚未逾一年

104 年 - 10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3678答案:D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 乙是甲的嬸嬸 = 甲的三親等旁系姻親,輩分不相同

*結婚撤銷之原因 : 

1.未達「法定結婚年齡」。
2.
未成年,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限知悉起6個月內;婚後1年內;已懷胎不得請求撤銷)
3.
結婚在「監護關係」存續中。( = 「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結婚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且未經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

  4.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知悉3年內得撤銷)
5.
於「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自常態恢復6個月內得撤銷)
6.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自發現起6個月內得撤銷)

*結婚之無效 : 

1.不具結婚「形式要件」:未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結婚登記。

2.違反「禁婚親限制」。

3.「重婚」或「同時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親等旁系姻親的舅媽若與舅舅有效離婚,則我可以與她結婚。但是若舅舅死亡後,舅媽與我的姻親關係是否還維持呢(不管舅媽有無再嫁)?如果仍維持,表示我不能娶舅媽(違反民法983近親結婚規定)

死亡,不會解消生存之配偶與死者之親屬的姻親關係。 學理之基礎即:
1
血親關係係因出生而發生,因死亡而消滅
2
姻親關係係因婚姻之締結而發生,自然因婚姻解消而消滅〈74年修正971即為貫徹此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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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912
97年前的婚姻 是公開儀式及有效力
 
96年05月04日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結婚不再採取以公開儀式為認定,而是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才算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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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229
結婚法定事項未修正(97.5.23)前之「儀式婚」為有效,無需登記。
高先生後段婚姻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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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411
所以這題如果改成98年與陳小姐宴客,與蔡小姐的婚姻就是有效。97年改成登記制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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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5749

97.5.23前採儀式婚:公開儀式+2人以上之證人

高陳已結婚有效

後婚高蔡為重婚

選項B一定錯:後婚是登記婚,不以公開儀式為必要。

選項C97年中採登記婚,但沒有回朔,之前登記婚仍有效。

選項D儀式婚不以登記為必要,僅是推定其以結婚,縱未登記,婚姻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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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794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包不包括狗血「失去記憶」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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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534
那請問一下97年後呢?
不是也要先去登記結婚+離婚,
如此,之後再和其他人結婚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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