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死亡時,得對其繼承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B)日間開始執行者,於夜間到來時,應停止執行
(C)義務人對於執行方法聲明異議,其就主管機關所為聲明異議之決定,不得提起救濟
(D)義務人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不得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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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9), C(6), D(255), E(0) #2938228
統計: A(28), B(9), C(6), D(255), E(0) #2938228
詳解 (共 2 筆)
#5531785
(A)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
(B)行政執行法 第 5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1.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2..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
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C)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其後不服行政機關之決定,當事人得進一步提起行政爭訟。
但是,聲明異議之法律性質為何?究竟是「相當於訴願」、「法定特別救濟程序」、抑或訴願之先行程序?
這次聯席會議決議,認為是「相當於訴願程序」。
故聲明異議後,無須提起訴願,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D)行政執行法 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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