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並提供價值 200 萬元之 A 車為甲設定質權以為擔保。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質權之設定固以交付占有為要件,但如乙仍有使用 A 車之必要,得依民法第 761 條之規定以占有改定之 方式以代交付
(B) A 車經設定質權後,為丙所盜,甲於 2 年內未向丙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C)如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 5 日內取贖 A 車時,甲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 擔保之 100 萬元債權同時消滅
(D)甲之質權因 A 車滅失而消滅。但如乙因 A 車之滅失而得請求損害賠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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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2), B(1642), C(1423), D(1020), E(0) #2791188
統計: A(2062), B(1642), C(1423), D(1020), E(0) #2791188
詳解 (共 10 筆)
#5180058
第885 條 (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
I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II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I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II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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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500
(A)民法§885:「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B)民法§898:「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C)民法§899-2:「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D)民法§899第一項:「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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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2153
質權:債務人(乙,出質人)拿物品(A車)給債權人(甲,質權人)做擔保。
質權(A車)擔保之債權,債權人(甲)有拍賣物質(A車)所得的金額受清償時,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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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1039
(A)的話,甲有可能車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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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3631
D的意思是: 乙可以因為A車的滅失 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嗎?
國文真的不太好 願好心人提供白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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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3654
請問C選項白話文意思是
我跟當鋪借錢 以車為質物,如果我在取贖期間過後5日沒有去取回車→當鋪就取得車子所有權,而我也不欠當鋪錢了嗎?
我跟當鋪借錢 以車為質物,如果我在取贖期間過後5日沒有去取回車→當鋪就取得車子所有權,而我也不欠當鋪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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