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你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經攔停一部自小客車且未肇事,如駕駛人拒絕酒測,你應告知該駕 駛人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新臺幣 18 萬元罰鍰
(B)吊扣駕駛執照 3 年
(C)如於 10 年內第 2 次違反,處新臺幣 36 萬元罰鍰
(D)如於 10 年內第 3 次違反,處新臺幣 54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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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277), C(30), D(192), E(0) #293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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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8843
你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經攔停一部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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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7146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又依同條第5項:
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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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47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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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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