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你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經攔停一部自小客車且未肇事,如駕駛人拒絕酒測,你應告知該駕
駛人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新臺幣 18 萬元罰鍰
(B)吊扣駕駛執照 3 年
(C)如於 10 年內第 2 次違反,處新臺幣 36 萬元罰鍰
(D)如於 10 年內第 3 次違反,處新臺幣 54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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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277), C(30), D(192), E(0) #2938253
統計: A(24), B(2277), C(30), D(192), E(0) #2938253
詳解 (共 2 筆)
#5737146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又依同條第5項:
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又依同條第5項:
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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