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釋字第 331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罷免權行使之對象?
(A)全國不分區選舉產生之立法委員
(B)總統、副總統
(C)縣市長
(D)縣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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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04), B(142), C(53), D(287), E(0) #1189409

詳解 (共 3 筆)

#2755920

釋字331號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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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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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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