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因近日手頭緊,向乙、丙提議至豪宅社區竊盜。3 人溝通過後,決定由甲策劃路線,乙調查被害人 A 作 息起居時間,丙則於當日負責把風,由甲、乙進入 A 宅行竊,並於事後 3 人平分贓款。依實務見解,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 3 人為侵入住居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丙並未實行竊盜行為,因而僅成立幫助犯
(C)丙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為共同正犯
(D)若乙、丙皆未滿 14 歲,則甲、乙、丙即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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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954), C(61), D(75), E(0) #3524926
統計: A(70), B(954), C(61), D(75), E(0) #3524926
詳解 (共 2 筆)
#7265060
依實務見解,此案中丙雖未親手行竊,但其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犯罪(把風、策劃等),且與甲、乙有平分贓款的合意,故丙仍屬侵入住居竊盜罪的共同正犯,因此選項 (B) 丙僅成立幫助犯是錯誤的,而其他選項皆符合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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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解析
- (B) 丙並未實行竊盜行為,因而僅成立幫助犯:這是錯誤的。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即使沒親手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也能成為共同正犯,丙的角色(策劃、把風)是犯罪不可或缺的,且有分贓意圖,構成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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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選項解析
- (A) 甲、乙、丙 3 人為侵入住居竊盜罪之共同正犯:正確。三人有犯意聯絡,分工合作,有共同犯罪的意思。
- (C) 丙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為共同正犯:正確。丙的行為(把風)是犯罪計畫的一部分,與甲、乙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 (D) 若乙、丙皆未滿 14 歲,則甲、乙、丙即無法成立共同正犯:正確。未滿14歲者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不能成為共同正犯,只能有其他法律上的處理,因此無法與甲成立共同正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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