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
機關,至遲不得逾幾小時?違反規定者處罰之。
(A) 12 小時
(B) 16 小時
(C) 24 小時
(D)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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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35), C(1281), D(50), E(0) #3116118
統計: A(85), B(35), C(1281), D(50), E(0) #3116118
詳解 (共 5 筆)
#6513278
<<家庭暴力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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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 (執行人員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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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2﹞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被害人需求、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並提供適當處置。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2﹞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被害人需求、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並提供適當處置。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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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183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50條」
Q:何人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家暴情事時,應通報?
A: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人員(口訣:醫、社、教、保、育、警、民)
Q:向誰通報?
A: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暴或性侵防治中心)補充:中央主管機關是:衛福部(核糖核酸採樣條例是內政部)
Q:通報時間限制?
A:24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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