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只須「合理懷疑」該人有下列何種情形,即可將其攔停並查
證身分?
(A)對已發生之犯罪知情
(B)生命、身體恐有具體危害須加以防止,而有查證身分之必要
(C)滯留於有人犯藏匿之處所
(D)有犯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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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86), C(36), D(1377), E(0) #2937483
統計: A(87), B(86), C(36), D(1377), E(0) #2937483
詳解 (共 2 筆)
#6513274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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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身分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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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2﹞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3﹞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2﹞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3﹞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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