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公務員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行為已受刑罰制裁者,不得再予懲戒
(B)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者,仍得再予懲戒
(C)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應優先於懲戒程序進行
(D)懲戒程序應優先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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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4), B(5239), C(1239), D(177), E(0) #2128336

詳解 (共 10 筆)

#3732208

回樓上

我的理解是  原則上程序沒有誰優先的問題,可以同時進行

詳如 公務員懲戒法§39 (程序上刑懲並行)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
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
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撤銷之。

公務員懲戒法§22+ §39 一起看

有誤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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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5079

(C.D) 刑懲並行原則=可以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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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3151

程序上「刑懲併行」

處罰上「並罰主義」

 

公務員懲戒法§39 (程序上「刑懲併行」)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處罰上「並罰主義」)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B)

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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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091939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
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
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
其效力。
35
0
#3731918

請問(C)哪裡錯?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

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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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156
C 原則上是刑懲並行 刑先懲後例外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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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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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732
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競合,我國採併罰主義(...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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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
#5233914

第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者,仍得懲戒)


I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II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III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第39 條 (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審理程序,公懲會合議庭必要時得裁定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I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II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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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303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
(共 2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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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476


公務員懲戒法(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第 39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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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60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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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一行為已受刑罰制裁者,不得再予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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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3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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